关于征求《宁城县农村垃圾治理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
为更好地治理农村垃圾,提高农村环境治理效能,保障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单位草拟了《宁城县农村垃圾治理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敬请认真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目的在于集思广益,使《宁城县农村垃圾治理管理办法》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希望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相关人士集思广益,对该办法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宝贵意见。
请有意见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所有反馈意见请于2025年6月5日前送至党政机关办公楼西附楼0350办公室。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1.《宁城县农村垃圾治理管理办法》
2. 宁城县镇乡街常住人口统计表
联系人:宁城县农牧局农村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电话:2840020
宁城县农牧局
2025年5月20日
宁城县农村垃圾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赤峰市农村任何环境治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制度机制,统筹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林业草原、水利、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和驻村单位等开展人居环境治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筹集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从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鼓励社会各界向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知识,引导农牧民养成保护改善人居环境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知识纳入农村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内容。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将生活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厕所改造、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专项规划纳入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及其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需要,合理布局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和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绩效评价体系,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乡村治理体系和文明村镇创建体系,将保护农村人居环境、践行绿色环保生活作为文明家庭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举报制度,依法查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的处理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置设施,建立健全政府管理、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推行源头减量和就地分类,实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一)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村民承受能力和资金需求等因素,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规定村民、驻村单位等缴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采取一次性收缴的方式,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收支情况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公开,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二)财政配套。县财政依据各镇乡街常住人口数,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予以配套。
(三)项目支持。县级在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使用计划时,每年争取上级或本级一定资金用于垃圾清运处置设备设施购置和建设。
(四)社会资助。鼓励村级通过社会捐赠、村企合作等渠道补充垃圾治理费用。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可以分为下列五类:
(一)堆肥垃圾,包括餐厨垃圾、蔬菜瓜果垃圾、新鲜植物茎叶等;
(二)燃料垃圾,包括玉米芯、干植物茎叶、废木材等;
(三)填坑垃圾,包括灰土、煤渣、残土、废弃的建筑砖瓦沙石等;
(四)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和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五)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过期日用化妆品和染发剂等。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理分类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理和分类:
(一)农牧民住所以及院落周围,居住者或者使用者为责任人;
(二)嘎查村范围内的道路、河道、沟渠、地头、林地等公共区域,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商店、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单位办公和生产场所,单位为责任人;
(七)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一)堆肥垃圾应当投放到设在庭院内的户用堆肥池,或者投放到村组集中堆肥池,用于堆肥还田;
(二)燃料垃圾应当定点存放,用作生活燃料;
(三)填坑垃圾应当运到村组指定地点,用于铺路垫坑;
(四)可回收垃圾可以自行售卖,或者投放到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由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五)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存放,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单位单独收运到相关危险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鼓励通过积分兑奖、星级评定等形式,促进村民、驻村单位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定期清运,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丢弃、扬撒、遗漏。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
(二)随意堆放、抛撒、倾倒、填埋或者焚烧垃圾;
(三)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
(四)损坏、侵占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和场所,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条 (一)成立监督检查人员库
组建由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媒体等行业人员100人督查考核人员库。
(二)实地监督检查
每季度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农办、住建局在督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8人对全县垃圾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具体月份随机安排。随机抽取每个乡镇(街道)不低于25%的行政村,依据《宁城县农村垃圾考核管理办法细则》进行实地打分,并采取实地留取影像及核查签字的方式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三)结果评定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农办、住建局会同有关监督检查人员,对每季度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督察发现问题进行梳理,建立问题清单,对典型案例或突出问题以书面方式进行交办,限期整改落实。
(四)整改“回头看”
每季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对季度以前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进行回头看。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一)对季度督查得分后三名的乡镇(街道),县委、县政府约谈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对连续两次排名后三位的,县委、县政府约谈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对年内连续三次排名后三位的,县委、县政府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作出组织处理。
(二)被上级督查点名批评和被上级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作出组织处理。
(三)参与考核工作的部门及人员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如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严肃问责。
第六章 奖惩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县垃圾治理考核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年末对四季度督查情况进行汇总打分,对全县排名前三位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及5万元的奖励,排名后三位的乡镇(街道)将核减下年度公用经费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并形成村民自治长效机制,在全县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乡镇、街道,县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 宁城县农村垃圾治理监督考核细则 | |||
| 镇乡街: | 年 月 日 | ||
| 考核项目 | 评分细则 | 扣分值 | 备注 |
| (一)清扫保洁 | 1.村庄内街巷、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柴草、砖石、砂土、杂物乱堆乱放,无私搭乱建,无杂草丛生。存在垃圾成堆连片,发现1处每次扣1分。 | ||
| 2.村庄外围路边、树林、沟塘、桥下等区域环境卫生达标,无乱扔乱倒垃圾、无白色垃圾悬挂。存在垃圾成堆成片,发现一处每次扣1分。 | |||
| 3.河道、水库、塘坝无乱堆乱放垃圾,无污水排放。发现垃圾成堆成片一处扣5分。 | |||
| 4.道路两侧、设施园区、养殖小区、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无垃圾随意堆放、无粪便随意堆放。发现垃圾成堆成片一处扣2分。 | |||
| (二)收储转运 | 1.环卫设施齐全、整洁无破损。未及时修复的,发现1处扣2分。 | ||
| 2.垃圾箱(池)及时清运,无垃圾外放及垃圾外溢。周围干净整洁,无散落滞留垃圾。发现1处扣2分。 | |||
| (三)垃圾处理 | 垃圾填埋场做到随时掩埋,无垃圾裸露及二次污染,发现1次扣2分。存在工业垃圾“上山下乡”现象,发现1处扣2分。 | ||
| (四)上级督查检查 | 被上级督查检查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0分。 | ||
| (五)媒体监督 | 被上级媒体曝光、群体上访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每次扣10分。 | ||
| 合计扣分 | |||
| 合计得分 | |||
| 说明:此考核采用百分制,按项扣分。 | |||
| 宁城县镇乡街拟确定常住人口统计表 | |||
| 序号 | 乡镇名称 | 常住人口数(万人) | 备注 |
| 1 | 右北平镇 | 3 | |
| 2 | 一肯中乡 | 2.2 | |
| 3 | 小城子镇 | 1.8 | |
| 4 | 汐子镇 | 4.1 | |
| 5 | 五化镇 | 1.6 | |
| 6 | 温泉街道 | 0.9 | 增加1倍流动人口数 |
| 7 | 天义镇 | 3.5 | |
| 8 | 三座店镇 | 2.2 | |
| 9 | 忙农镇 | 2.4 | |
| 10 | 黑里河镇 | 2 | |
| 11 | 大双庙镇 | 1.9 | |
| 12 | 大明镇 | 2.5 | |
| 13 | 大城子镇 | 2.3 | |
| 14 | 存金沟乡 | 1.1 | |
| 15 | 必斯营子镇 | 1.8 | |
| 16 | 八里罕镇 | 2.7 | |
| 合计 | 36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