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居保纳入同审统办业务要件和注意事项 | ||||
| 事项名称 | 受理条件 | 政策依据 | 受理岗和经办岗需要核实的要件 | 注意事项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关键信息变更 |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改变时,可进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 号)第九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居民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 户口簿原件; 重复户口注销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号变更证明原件 |
1. 受理岗要规范填写《变更登记表》。变更什么,变更前是什么,变更后是什么,要填写清楚。 |
| 2. 审核岗不能回退到复核岗、经办岗和受理岗(审核岗业务不能退回上一级,只能退回中转岗重新分配到其他审核岗;复核岗业务可以退回上一级经办岗;经办岗可以退回受理岗),如有资料不全或不合格的情况,首选在以上任一环节补充或替换资料。 | ||||
| 3.一定要及时沟通。经办岗在乡镇,但档案材料在旗县区社保中心。遇到不能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材料的业务,经办岗一定要及时把业务中转到属地旗县区社保中心,或及时联系属地旗县区社保中心核实确认原始参保信息。 | ||||
| 4. 复核岗、审核岗认真核实业务表单受理内容和实际经办的变更内容是否一致,材料是否齐全等 | ||||
| 5. 经办岗、复核岗、审核刚核实出生日期是否与身份证号关联,变更身份证号后出生年月是否跟着调整 | ||||
| 6.对于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的,按照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要件,详细见“关键基本信息变更为姓名和身份证号的具体要件”的内容。 |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本统筹区户籍。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 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1. 确认是否为本地户籍,是否大于16周岁;并询问是否为在校生、是否在外地参保、是否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如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询问是否已办理停保。 |
| 2. 经办岗核对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户籍地、参保时间等关键信息是否与要件信息一致;核实年龄是否大于16周岁 | ||||
| 3. 复核岗核对关键信息是否与要件信息一致;核实年龄是否大于16周岁;并通过数据比对确认其他险种参保信息和参保状态 |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申报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身份证原件; 《内蒙古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
1. 受理岗查询确认申请人是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否符合办理一次性缴费条件 |
| 2. 经办岗核实参保人历年缴费信息,确认符合办理一次性缴费条件后,录入缴费档次、起止时间等,审核无误后提交下一环节 | ||||
| 3. 复核岗认真核对参保信息、缴费档次、起止时间等,审核无误后复核通过,并做缴费通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