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牧局2025年惠农惠牧补贴清单
(此清单依据2024年实施项目制定,2025年部分项目会有调整,具体以上级出台的文件为准)
一、耕地轮作项目补贴
1.政策依据:根据《2024年宁城县耕地轮作工作实施方案》(宁农牧发〔2024〕137号)。
2.实施范围:享受轮作补贴的耕地为法定农用地,不包括退耕还林地及果树经济林地、开荒地、设施农业用地、已批未用的建设用地等。在此基础上以下6种情况纳入轮作补贴范围。①2023年清种大豆,2024年改种玉米等其他作物的地块。②2023年种植其它作物,2024年改种大豆的地块。③2024年大豆玉米带状种植地块。④2022年种植玉米等其他作物、2023年轮作种植大豆、2024年仍种植大豆的地块。⑤2023年种植其它作物,2024年种植油料作物(油葵、油菜、花生)的地块。⑥2023年种植其它作物,2024年种植马铃薯单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地块。
3.补贴对象:符合轮作种植条件地块的新型经营主体和种植农户等。
4.补贴标准:大豆、油料作物与玉米及杂粮等作物轮作模式、带状种植地块每亩补贴150元;玉米及杂粮等作物与马铃薯轮作地块每亩补贴89.05元。
5.补贴方式: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二、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1.政策依据:《宁城县2024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方案》(宁农牧发〔2024〕154号)。
2.实施范围:补贴范围严格限定为合法耕地,对国家已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新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和非法种植的不予补贴。在没有较大灾害的情况下,对大豆等补贴范围内的作物单产明显低于当地常年平均水平的、种植后放任不管不进行田间管理的、种植在不适宜区域且有明显套取补贴行为的不予补贴。
3.补贴对象:合法耕地上种植玉米、大豆、马铃薯和转基因玉米的土地承包者或实际生产者。对于土地流转,补贴对象从其约定。
4.补贴标准:玉米、大豆、马铃薯:依据我县实际核准的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玉米每亩补贴49.57元,大豆每亩补贴311.10元,马铃薯每亩补贴70.77元。
5.补贴方式: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政策依据:《宁城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宁农牧字〔2024〕30号)。
2.实施范围: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基础,对暂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以是二轮土地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后,按确权颁证面积计算。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为准,由各镇乡街结合实际,确定补贴面积。
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和已经列入自治区2024年退耕范围的不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金;对使用地膜地块,要按照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24年农膜回收任务的通知》要求采取地膜离田,对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
3.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4.补贴标准:2024年补贴标准为每亩64.55元。
5.补贴方式: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四、2023-2024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
1.政策依据:《关于开展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的通知》(宁农牧发〔2024〕35号)、《关于印发2024年宁城县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牧发〔2024〕155号)。
2.申报条件:①以每个种植主体为个体,种植玉米面积达到500亩以上,亩保苗不低于5000株;高粱、谷子必须覆膜滴灌种植,大豆大垄密植水肥一体化种植,马铃薯无膜浅埋滴灌水肥一体化种植,高粱、谷子、大豆、马铃薯种植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各种作物单片面积不低于50亩。②要求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等,申报补贴的作物单片面积不低于30亩,总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并采用要求的关键技术,玉米亩保苗达到5000株以上。关键技术是指:玉米采用无膜浅埋滴灌水肥一体化或玉米密植(5000株/亩)高产精准调控技术,高粱、谷子、向日葵等作物采用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大豆采用大豆膜侧、膜下滴灌增密高产高效种植模式,马铃薯采用大垄高台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模式,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模式。
3.补贴对象:符合申报条件,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补贴标准:满足补贴条件①的,每亩补贴100元;满足补贴条件②的,每亩补贴55.94元。
5.补贴方式:通过县财政局代发给补贴主体。
五、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1.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2.补贴对象: 宁城县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
3.补贴标准: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按分档确定的补贴标准。
4.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六、畜牧良种补贴(购买种公羊)
1.政策依据:《宁城县2025年中央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2.补贴对象:对购买优良种公羊进行繁殖的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购买种公羊年龄10个月以上,体重100斤以上。养殖场(户)间换种不予补贴。
3.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购买价格的60%确定,原则上地方品种种公羊每只补贴不超过1600元,培育品种和引进品种每只补贴不超过3000元,优先补贴昭乌达肉羊、罕山白绒山羊等本地培育品种。
4.补贴方式: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七、畜牧良种补贴(肉牛良种冻精补贴)
1.政策依据:《宁城县2024年中央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宁农牧字〔2024〕222号)。
2.补贴对象:对使用肉牛良种冻精开展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
3.补贴标准:每头基础母牛平均补贴两剂冻精。
4.补贴方式:集中采购,统一发放。
八、圈舍补贴
1.政策依据:《2025年宁城县农牧业主导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宁党办字〔2025〕3号)、《宁城县2025年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宁党办字〔2025〕13号) 。
2.补贴对象:新建存栏500头以上的肉牛小区,圈舍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的肉牛养殖场户(小区)进行补贴。
3.补贴标准:圈舍补贴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建设圈舍达到4000平方米,一次性补贴75万元;建设圈舍超出4000平米,每超出400平方米补贴7.5万元。
4.补贴方式: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九、耕地地力保护项目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宁城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牧发〔2025〕46号)。
2.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3.补贴标准:64.11元/亩。(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总额和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4.补贴方式: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补贴
1.政策依据:《宁城县2025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宁农牧发〔2025〕136号)。
2.补贴对象: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的粮油生产类农牧民合作示范社、合作社联合社。
3.补贴标准:每个合作社一次性奖励补助不超过10万元。已在当年获得单产提升相关项目支持和财政补贴的主体,原则上不再叠加奖补。
4.补助方式:补助采取 “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
十一、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补贴
1.政策依据:《宁城县2025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宁农牧发〔2025〕136号)》(宁农牧发〔2025〕136号)。
2.补贴对象:经农牧部门认证满两年以上并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且获得“一码通”赋码的粮油生产类家庭农场。
3.补贴标准:每个家庭农牧场一次性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已在当年获得单产提升相关项目支持和财政补贴的主体,原则上不再叠加奖补,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得用本项目补助资金购置同一农机具。不得用于购买生资、农产品加工原料。不得用于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费。
4.补助方式:补助采取 “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
十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
1.政策依据:赤峰市农牧局关于印发《赤峰市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农牧改合发〔2025〕10号)。
2.补助对象:(1)小农户(2)为小农户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环节作业服务的服务组织。
3.补助标准:所有服务费用(不含生产资料)的30%,且单季作物不超过100元/亩。(享受了其它财政补助的环节不再享受此项目补助,不单独对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小农户与服务组织补助比例为3:7。
十三、雨露计划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20〕27号)。
2.补贴对象: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注的学籍信息为依据,落实资助政策,明确补助对象为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的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子女,是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系统、全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查询系统中职阶段在籍学生。中等职业、技工在校生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学生享受雨露计划补助政策。
3.补贴标准:补助标准按每位脱贫家庭学生每学期1500元执行。
4.补助方式:通过支农惠农“一卡通”直接补给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
十四、保护性耕作项目补贴
1.政策依据:赤峰市农牧局关于印发《赤峰市 2025 年中央财政耕地深松作业补助实施方案》和《赤峰市2025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农牧机发〔2025〕10号)。
2.补贴标准:(1)玉米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贴标准为20元/亩;(2)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免少耕模式补贴标准为35元/亩;(3)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贴标准为69元/亩。
3.补贴对象:坚持“谁经营土地、谁实际实施保护性耕作,谁享受补助”的原则,在实施区域内实际经营土地并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土地经营者”,下同)为补助对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助对象范围之列。
4.补贴方式:按“先实施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进行,根据实际作业面积结合远程监测面积确定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土地经营者,土地经营者提供身份证和土地确权证书复印件。加强补助资金发放环节的监管,由县农牧局和各镇乡街、村组成工作小组进行核查落实,严防虚报补助作业面积、降低作业标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发生,如有发生,取消本年度作业补助,三年内不得享受本项目优惠政策。
十五、耕地深松项目补贴
1.政策依据:赤峰市农牧局关于印发《赤峰市 2025 年中央财政耕地深松作业补助实施方案》和《赤峰市2025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农牧机发〔2025〕10号)。
2.补贴对象:补助作业区域内实际经营土地并自愿实施耕地深松作业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土地经营者”)。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助对象范围之列。坚持“谁实际经营土地、谁实际深松、谁实际享受补助”的原则。
3.补助标准:2025年的补贴标准是25元/亩。
4.补贴方式:按“先实施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进行,根据实际作业面积结合远程监测面积确定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土地经营者,土地经营者提供身份证和土地确权证书复印件。加强补助资金发放环节的监管,由县农牧局和各镇乡街、村组成工作小组进行核查落实,严防虚报补助作业面积、降低作业标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发生,如有发生,取消本年度作业补助,三年内不得享受本项目优惠政策。
十六、发展庭院经济项目补贴
1.政策依据:宁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宁城县发展庭院经济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农组办发〔2025〕9号)。
2.补贴对象:(一)脱贫户。包括享受政策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户(以下简称脱贫户)。全县范围脱贫户均在实施对象之列。(二)一般户。除了享受政策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户以外的所有农户(以下简称一般户)。“整镇推进”的镇乡街可将实施对象拓展到一般农户,实施“差异化”奖补。
3.补贴标准:庭院经济发展重点以小种植、小养殖、小手工、小买卖、小电商、小作坊等“六小”“短平快”项目为主。实施规模达到奖补条件的予以奖补。允许每户同时兼施2种以上的庭院经济项目,但不宜过多。原则上每户所实施各类庭院经济项目奖补总金额,脱贫户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一般户最高不得超过750元。
小种植:农户利用庭院种植蔬菜、瓜果、中药材、食用菌、花卉、盆栽等,发展微菜园、微菌园、微药园、微果园、微花园,种植面积达到1分地以上,脱贫户300元/分地;一般户150元/分地。小养殖:农户利用庭院养殖牛、猪、羊及鸡、鸭、鹅、鸽、兔等家禽,禽兔等小动物不低于30只;牛、生猪、肉羊等家畜不设限,禽兔等小动物,脱贫户20元/只;一般户10元/只,生猪、肉羊等家畜,脱贫户500元/头只;一般户250元/头只。小手工:利用庭院、闲置房屋,开设编织、刺绣、缝纫、民族手工艺品加工作坊等,脱贫户10元/件,一般农户5元/件。小买卖、小电商、小作坊:建设30平方米以上的店面,取得相关资质,对店面进行装修或购置设备,费用达到5000 元以上,脱贫户一次性奖补1500元,一般农户一次性奖补750元。
4.补贴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行奖补,项目实施完毕通过镇村验收、县级审核公告后,一次性给予奖补。
十七、激发内生动力项目奖补
1.政策依据:宁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宁城县2025年脱贫人口产业帮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农组办发〔2025〕8号)。
2.补贴对象:脱贫户(含未消除风险监测户)。
3.补助标准:设施农业:自我发展、自主经营日光温室、冷棚、露地蔬菜,蔬菜等产品销售总额达到3万元(含)—5万元的,每户奖补500元;销售总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每户奖补1000元。养殖业:自繁自育发展养殖业,每出售1头牛(驴)犊(驹)奖补200元,每出售1只羊(羔)奖补50元,每出售1窝仔猪奖补100元,每出栏1头生猪奖补100元,每户最高奖补1000元。林果业:自我发展果树经济林,果品销售总额达到3万元(含)—5万元的,每户奖补500元;林果销售总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每户奖补1000元。土地流转:在正常经营自有耕地的前提下,承包他人耕地耕种,作物产品出售后,承包的耕地每亩奖补50元,每户最高奖补1000元。对因病和年龄增长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无法耕种的土地,签订合同以代耕托管或土地流转的方式经营,并获得相关收益后,每亩地补贴5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元。其它:通过特色种养业、加工服务业、林下经济(林下种植或养殖)等方式,年收入超过15000元(含)的,每户奖补500元。
4.补贴方式:衔接资金到位后,按照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项目户“一卡通”账户。
十八、到户产业发展项目
1.政策依据:宁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宁城县2025年脱贫人口产业帮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农组办发〔2025〕8号)。
2.补贴对象:(1)监测户。对家庭有劳动能力、且有发展到户产业意愿但未落实过到户产业发展项目的未消除风险监测户,可落实到户产业发展项目。(2)脱贫户。对于原来已经落实过到户产业项目,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产业灭失,导致家庭收入降低幅度较大的脱贫户,可以补充落实到户产业项目。该类脱贫户落实到户产业项目,需要提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产业灭失的佐证材料,否则,不予补充落实到户产业项目。
3.补助标准:每户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该户新落实到户产业项目投资总额的70%,且人均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7000元,每户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20000元。设施农业:新建日光温室,每延长米给予180元的棚架补贴。养殖业:(1)新购基础母牛(驴),每头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2)新购基础母羊,每只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林果业:在非耕地上新建果树经济林(苹果、梨、山楂选用3年生以上优质大苗)达30亩以上的(多户累加),每亩奖补人工费500元。旅游业:利用自有房屋院落、设施农业等,在符合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具备发展前景的前提下,新建改建农家乐、乡村民宿、观光园、采摘园、垂钓园、游乐园等旅游服务项目并具备接待能力的,按照补助总原则进行补助。加工、服务业及其它产业:(1)对新建豆腐坊、粉坊等手工业作坊以及其他农畜土特产品加工作坊的,新建理发、理疗、便民超市等服务业门市的,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补助总原则进行补助;(2)对监测户(未消除风险)实施的手工艺品制作、加工等微项目,按照发展庭院经济奖补标准给于补助。
4.补贴方式:衔接资金到位后,按照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项目户“一卡通”账户。
十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银保监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2021〕4号)。
2.补贴对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为建档立卡享受政策的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的监测户。
3.补贴范围:贷款合同期内,符合贴息政策要求的5万元以下(含5万元)、3年期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财政资金全额贴息。
4.补贴标准:1年期内(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按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确定。
5.补贴方式:贷款利息通过本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贴息专用账户直接扣除,并由发放贷款金融机构通知贷款人贷款利息已由财政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