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21〕58号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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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巩固全县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矿产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从根本上解决矿业开发“小、散、乱”、资源利用率低、矿业布局不合理、环境污染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全面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科学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切实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设置矿权,规范矿产资源审批出让程序。

  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和布局,提高矿产资源配置水平,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相关规定从严审批新设矿业权。矿业权出让、登记需在县矿业权设置与申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一)设置条件。新设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控制总量,调节供给。

  (二)设置程序。新设矿业权在符合《宁城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县矿业权设置与申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所属乡镇政府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符合设置条件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三)出让程序。①确定出让的矿业权范围;②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普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③评估确定出让底价;④编制出让方案;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出让活动;⑥建立出让档案;⑦接受上级委托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方案必须报委托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⑧报告编制费、评估费、广告费等由矿业权竞得人缴纳。

  二、严格审核把关,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延续登记审查。

  根据我县矿业开发实际情况,切实解决矿业秩序混乱问题,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矿业权延续手续,对资源储量枯竭、生产工艺落后、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多次违法违规的矿业权依法予以关闭。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要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前,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采矿权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矿业权人申报延续后由自然资源局向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应急等部门函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局反馈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自然资源局重点审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是否存在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否处置完毕等。生态环境局依法审查企业生态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矿山“三废”是否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等。水利局要严格审查企业是否按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生产开采等;林草局要依法审查企业林地征占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占用破坏草原等。应急管理局要严格审查企业是否按照安全设计进行施工、开采,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

  3.采矿权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注销)有关证照。

  ①未按要求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

  ②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③屡次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处置完毕;

  ④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矿山“三废”未有效处理,污染排放物不达标;

  ⑤未按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开采;

  ⑥林地征占手续不齐全,破坏草原;

  ⑦未按安全设计施工、开采,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4.各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加强动态监管,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备案。

  (一)当年度生产矿山,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年度储量检测报告,由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备案。当年基建施工暂停生产的和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提供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停产矿山企业经自然资源局核实确认后,不需编制矿产资源年度储量检测报告。

  (二)采矿企业已将核实的资源储量采尽,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经核查发现采矿企业在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外进行资源开采的,由自然资源局责令企业退回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内开采,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企业依据评估结果,到税务部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金。

  四、抓好责任落实,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

  (一)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对发现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维护正常勘查开发秩序,严厉打击惩处私挖盗采、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矿山“三废”治理及污染排放物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有力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局要加强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占用林地和草原的监管;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局要切实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严厉查处超量供应和向非法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供火工品的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查处力度;供电公司要加强矿山用电的管理,严厉查处向非法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供电力的行为;各属地政府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惩处矿山违法用地行为;纪委监委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直接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玩忽职守、失职的行为。

  (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违法勘查开采、不符合环保要求、违法占用林地草原、违法用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提请县政府组织关闭,相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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