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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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县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5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赤政发〔2023〕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及时组建机构。成立宁城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普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统计局负责全县经济普查的具体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县工信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城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县委政法委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信息共享,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确保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县统一工作部署、时间安排及操作规范,建立自上而下、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各镇乡街要切实落实经济普查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科学周密部署。

五、强化普查保障

(一)落实普查条件各镇乡街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经济普查所需的办公场所、经费、设备等保障工作。各镇乡街严格划拨经费的管理,确保普查经费支出及时足额拨付。

(二)强化队伍建设县乡两级普查机构要精心选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加强培训和管理工作,组建一支思想好、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普查队伍。

(三)广泛宣传引导县乡两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运用标语、广告,以及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手段,深入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大力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纂改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和曝光。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抓好成果运用县乡两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发布普查成果,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积极主动服务宏观决策,切实发挥好统计的参谋咨政作用。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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