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更好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经宁城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9日
宁城县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
综合改革 更好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更好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23〕14号)的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农民增收致富、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
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组织经营体系,构建上下贯通的为农服务平台
要着眼筑牢为农服务根基,以乡级组织体系建设和创新合作发展为重点,加快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和经营体系,构建上下贯通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一)全面推进乡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乡镇党委政府主办、农民主体”的原则,加快推进乡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乡级“三位一体”组织)建设提质扩面,在全县乡镇应建尽建,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形成以为农姓农、联村带村、联农带农、公有制主体控股为特点的乡级“三位一体”组织模式。
要不断提升乡级“三位一体”组织为农服务能力和带动效益,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项服务功能协同发展。优化生产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采取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农技培训、农产品收储加工等组合式服务。完善供销服务,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健全农资、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推进农村电商发展,建设“数字供销”平台。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推进信用服务,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按照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即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前提下,开展资金互助服务。依法开展互助保险、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农村产权交易等服务,规范开展合作代办银行、保险、邮政快递等服务。到2026年,乡级“三位一体”组织基本覆盖全县乡镇。适时建立县级“三位一体”组织或农民合作经济联合组织,构建起县乡联动、上下贯通的“三位一体”综合服务组织体系。(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各镇乡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工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金融和投资促进局、县税务局)
(二)创新合作兴办企业。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 根据市供销合作社制定的创新合作办法,通过创新合作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方,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副产品上行、农资和日用品下行、冷链物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数据信息服务等领域,兴办一批联农带农作用好、运营管理机制优、为农服务能力强的社办企业,推动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工科局、县金融和投资促进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三)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对现有社有企业进行深度清产核资,进一步理清社有企业资产资金、股权产权、债权债务,全面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因企制宜制定改革方案,对“僵尸企业”和扭亏无望的亏损企业按照注销、破产清算等方式清理处置;对仍有发展前景、经营业务萎缩的亏损企业,通过整合重组、合资合作、管理提升和机制创新等方式改善盘活。开展社有企业降“两金”占比、降三项费用率、降资产负债率、清理“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经营风险、扭亏增盈(简称“三降两清一扭”)专项行动,防范化解社有企业经营风险。参照国有企业改革要求,持续深化社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股权产权清晰,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完善,为农服务实力进一步增强。(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和投资促进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政法委)
二、落实配套支持政策,优化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环境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持续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满足综合改革需要;适时出台优惠政策,系统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改制、债权债务、项目建设等方面的遗留问题;整合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发展、耕地轮作试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等涉农项目和资金,优先支持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乡级“三位一体”组织发展;在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涉农公益性项目实施、涉农政策执行等方面,优先委托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乡级“三位一体”组织承接。(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司法局、县农牧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县政府组建乡级“三位一体”组织监督专项小组,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体系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22〕82号,以下简称“赤政发〔2022〕82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乡级“三位一体”组织运营监督。(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牧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金融和投资促进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科局、县乡村振兴局)
(三)县委组织部将中央、自治区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扶持引领”行动项目适度向乡级“三位一体”组织所在乡镇倾斜。(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
(四)县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领导和工作人员配备及时给予落实。(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供销联社)
(五)市财政对每个达标的乡级“三位一体”组织的奖补资金为100万元,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达到验收标准的组织奖补50万元,信用合作达到验收标准的组织奖补50万元,首次验收奖补资金中的50万元用于信用合作“种子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供销联社、各镇乡人民政府)
(六)自2023年起,对经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评级达到四星级以上后,每年法人主体营业收入(交易真实、发票合规、资金流清晰)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乡级“三位一体”组织,次年起市财政按照每个组织50万元标准进行奖补,最多奖补五年。由县财政局依据该组织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统筹拨付到县供销合作社落实兑现。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工科局、县税务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七)自2023年起,对县供销合作社以创新合作方式兴办的、每年法人主体营业收入(交易真实、发票合规、资金流清晰)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社办企业(2023年1月1日以后在县域内完成注册登记,由供销合作社核实确认实缴出资,供销合作社持股34%及以上),次年起县财政按照每个企业10万元标准进行奖补,最多奖补五年。对县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的奖补由县财政局依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统筹拨付到县供销合作社落实兑现。(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工科局、县税务局)
(八)自2023年起,县供销合作社从社办企业(2023年1月1日以后在县域内完成注册登记,由供销合作社核实确认实缴出资,供销合作社持股34%及以上)获得利润分红的次年,将利润分红的50%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社办企业发展,最多支持五年。(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工科局、县税务局)
(九)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牧、工科、林草、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及社办企业的供销数据平台、县域流通网络、农产品冷链物流、再生资源产业、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等为农服务项目建设,优先满足项目用地需求,优先给予资金安排,优先给予政策保障。(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工科局、县林草局、县乡村振兴局)
三、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打造一支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一)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县委政府与市供销合作社建立县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任中联动考核和联动运用考核结果机制。到2023年末,县供销合作社要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到2025年末,基层社要全面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乡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按照赤政发〔2022〕82号文件建设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代表大会(股东会)、理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执行监事)。(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供销联社、各镇乡人民政府)
(二)落实供销合作社机关编制及人员。尽快解决供销合作社机关少编空编、人员紧缺和老化等突出问题,及时通过公开招录、遴选、选调、调任等方式补足人力,满足工作需要。注重梯次选配干部,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干部年龄梯次结构,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供销联社)
(三)选拔和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人才。采取组织选拔、公开竞聘、市场化选聘等多种方式选好配强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加强社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育一批供销合作社发展亟需的企业管理、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合作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吸收能够整合生产要素、集合社会资源和聚合各类人才的创业明星、致富能手参与到供销合作事业中。(牵头单位: 县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把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大局中整体部署、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抓好落实,及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各类问题。县级成立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供销合作社,统筹做好协调指导、督查考核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落实好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
五、强化督查考核工作,确保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取得实效
建立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县领导小组负责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督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以督考保进度、促落实。(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政府督查室)
附件:1.宁城县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2.宁城县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督查考核细则
附件1
宁城县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张海轩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张文泽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卢振超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尹文富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钱萌萌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徐光辉 县委编办主任
白景利 县发改委主任
陈 强 县工科局局长
裴宏光 县民政局局长
崔国华 县财政局局长
李延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鸿鸣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武耀华 县住建局局长
孙相志 县水利局局长
张 勇 县农牧局局长
袁海春 县审计局局长
付东军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 毅 县林草局局长
姜海涛 县金融和投资促进局局长
张焱飞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葛振坤 县税务局局长
赵晓天 县供销合作社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供销合作社,办公室主任由县供销合作社主任赵晓天同志兼任。
附件2
宁城县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督查考核细则
序号 |
考核 项目 |
分 值 |
考核内容 |
责任单位 |
评分细则 |
考核方式 |
得 分 |
备 注 |
1 |
组织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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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1.建立县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2分) |
县供销联社 |
县成立领导小组,指导推动供销社综合改革工作。未成立不得分;成立未开展工作得1分;成立并开展工作得2分。 |
核查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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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和落实统筹协调指导机制(3分) |
县供销联社 |
1.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供销社。未设立不得分,设立得1分; 2.县领导小组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相关工作。未召开不得分;召开1次得1分;召开2次及以上得2分。 |
核查会议记录、纪要、相关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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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选优配强领导班子 |
20分 |
1.建立县供销社主要负责人任中联动考核及联动运用考核结果机制(5分) |
县委组织部 |
未运用考核结果对当年综合业绩考核末位的县供销社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提醒、对连续两年考核末位的进行约谈的扣5分。 |
核查提醒、约谈文件、记录及相关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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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三会”制度(5分) |
县供销联社、各镇乡人民政府 |
到2023年末,县供销社全面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到2025年末,基层社要全面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乡级“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按照赤政发〔2022〕82号文件建设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代表大会(股东会)、理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执行监事)。未按时建立、未落实不得分;按时建立、落实得5分。 |
核查会议记录、相关文件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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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供销社机关编制及人员,梯次选配干部(5分) |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 |
县及时通过公开招录、遴选、选调、调任等方式补足人力,满足工作需要。梯次选配干部,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干部年龄梯次结构。未落实、未合理选配不得分;落实并合理选配得5分。 |
核查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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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拔和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人才(5分) |
县供销联社 |
1.选好配强各级供销社社有企业领导班子。未选配不得分,选好配强得3分。 2.引进和培育供销社发展亟需的专业人才。未引进和培育不得分;引进和培育得2分。 |
核查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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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健全组织经营体系 |
40分 |
1.全面推进乡级“三位一体”组织建设(20分) |
各镇乡人民政府 |
到2026年乡级“三位一体”组织基本覆盖全部乡(镇),低于发展目标的50%不得分;达到发展目标的50%得10分;达到发展目标的80%得15分; 建设数量完成发展目标得20分。 |
现场查看建设进度及核查建设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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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新合作兴办企业(10分) |
县供销联社 |
通过创新合作方式,兴办一批社办企业(2023年1月1日以后在县域内完成注册登记,由供销合作社核实确认实缴出资,供销合作社持股34%及以上)。未兴办不得分;兴办1个并开展经营业务得5分;兴办2个及以上并开展经营业务得10分。 |
核查社办企业注册登记、经营业务数据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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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化社有企业改革(10分) |
县供销联社 |
县供销社对现有社有企业开展深度清产核资,摸清底数;开展社有企业“三降两清一扭”专项行动,推进社有企业改革。未开展深度清产核资和社有企业“三降两清一扭”专项行动、未推进改革不得分;开展深度清产核资和社有企业“三降两清一扭”专项行动、推进改革的社有企业数量达到50%得5分;完成深度清产核资、社有企业“三降两清一扭”专项行动和社有企业改革得10分。 |
核查清产核资报告、改革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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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落实配套支持措施 |
35分 |
1.落实资金及政策方面(20分) |
县财政局 |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持续支持供销社综合改革。未安排不得分;安排得4分;出台优惠政策,系统解决供销社改革遗留问题;未出台不得分;每解决1项问题得1分,最高得4分。 |
核查资金拨付记录及政策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列入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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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牧局、县乡村振兴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
整合涉农项目和资金,支持供销社社办企业、乡级“三位一体”组织发展。未整合不得分;每整合1项得1分,最高得4分 |
核查资金拨付记录及政策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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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牧局、县乡村振兴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
出台实施方案,在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涉农公益性项目实施、政策执行等方面,优先委托供销社社办企业、乡级“三位一体”组织承接。未委托不得分;每委托1项得1分,最高得4分。 |
核查资金拨付记录及政策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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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乡级“三位一体”组织监督专项小组,按照赤政发〔2022〕82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乡级“三位一体”组织运营监督。未组建不得分;组建并开展运营监督工作得4分。 |
核查资金拨付记录及政策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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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县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资金及政策方面(6分) |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委组织部将中央、自治区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扶持引领”行动项目适度向乡级“三位一体”组织所在苏木乡镇的嘎查村倾斜。未倾斜不得分;倾斜得3分。 |
核查资金拨付记录及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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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领导和工作人员配备及时给予落实。未及时落实不得分;及时落实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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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落实资金及政策方面(6分) |
县财政局 |
1.自2023年起,对经市、县供销社联合评级达到四星级以上后,每年法人主体营业收入(交易真实、发票合规、资金流清晰)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乡级“三位一体”组织,次年起按照每个组织50万元标准进行奖补,最多奖补五年。由县财政局依据该组织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统筹拨付到县供销社落实兑现。未落实不得分;落实得3分。 2.自2023年起,对县供销社以创新合作方式兴办的、每年法人主体营业收入(交易真实、发票合规、资金流清晰)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社办企业,次年起按照每个企业50万元标准进行奖补,最多奖补五年。由县财政局依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统筹拨付到县区供销社落实兑现。未落实不得分;落实得3分。 |
核查经费拨付记录及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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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供销合作社及其他相关部门落实资金及政策方面(3分) |
县供销联社 |
自2023年起,县供销社从社办企业获得利润分红的次年,将利润分红的50%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社办企业发展,最多支持五年。未支持不得分;支持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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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资金拨付记录及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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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 |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供销社及社办企业为农服务项目建设,落实土地、资金和政策。未落实不得分;每落实1项得1分,最高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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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 分 项 |
30分 |
乡级“三位一体”组织形成可宣传可推广的典型案例(20分) |
各镇乡人民政府 |
总结本地区乡级“三位一体”组织建设发展经验,经县供销社审核认定,在市级相关会议或自治区级、国家级官方报刊或媒体作为典型案例宣传推广的。每宣传推广1个得5分,最高得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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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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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合作社办企业综合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强(10分) |
县供销联社 |
本地区创新合作社办企业为农服务主业突出,每年法人主体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每创办1个得5分,最高得10分。 |
核查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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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 分 项 |
20分 |
发现弄虚作假的(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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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
发现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考核项分数,在总分中另行扣减20分,并通报批评。
|
现场核查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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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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