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宁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4〕22号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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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87


宁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完善宁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护公众健康,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37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对《宁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宁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宁城县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1.4预案体系

宁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是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宁城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包含本预案,以及各相关单位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属地负责,区域统筹。宁城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部门联动,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2.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宁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局长担任。(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见附件)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1)监测。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请赤峰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宁城县分中心、宁城县气象台,对未来3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会商。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邀请市里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县政府确定的应对重污染天气管理部门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2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县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3.2.2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县政府原则上要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日均值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接到市级预警信息时,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3.2.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发布条件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36小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启动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启动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按程序采取升级措施。

3.2.4 预警审批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即将或已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县气象局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或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指令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县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发布黄色、橙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发布红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审批签发;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

3.2.5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时,按照预警提示信息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本地预测预报结果确定。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预警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预警时,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总体要求

4.3.1.1切实落实应急减排比例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

4.3.1.2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

会同工信、发改、公安、住建等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应当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当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3落实差异化分级应急管控

对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3.1.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重新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将所有涉气企业(工程)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厂一策”。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会同工信和科技等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5.强化区域应急响应联防联控

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运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执法监督等措施,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驻厂监督,切实推进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

4.3.2 Ⅲ级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信和科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情况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部门负责依照县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④其他措施。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他减排措施。农牧部门、住建(城管部门)负责落实秸秆禁烧措施;住建(城管)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和应急响应措施,可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进行办公。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4.4应急联动

4.4.1 预警Ⅱ级响应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和科技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2 预警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对各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4.4.3 跨省交界应急联动

跨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并明确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

4.5信息公开

4.5.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信息公开组织

各级宣传部门、网信办,公安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6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7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县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5.保障措施

5.1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物资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期间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施、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3安全保障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停(限)产期间,县应急管理局、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4预警能力保障

县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建立宁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5.5沟通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预案管理

6.1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培训演练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6.3预案备案

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本预案要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自2024年起,于每年的7月底前将修订后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以及涉气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工程)“一厂一策”(“一场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汇总后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于本预案发布后2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7.责任追究

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利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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