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振发﹝2022﹞15号
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把自治区提前下达2022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312万元安排并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及安排
(一)资金来源
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312万元。
(二)资金安排
1.安排给五化镇人民政府用于五化镇乌苏台沟村高标准育苗场棚室建设项目3352万元;
2.安排给天义镇人民政府用于宁城县年产2亿株数字种苗工厂项目1907万元;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1〕8号)文件,“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旗县使用”,从自治区提前下达2022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53万元,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及验收等。
二、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
1.优化资金使用
项目实施要围绕巩固脱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优先保障巩固脱贫成果需求,解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产业发展壮大,强化产业与包括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内的农户利益联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将项目库内容、资金、绩效等录入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
2.提升项目质量
项目实施单位要转变发展思路,加强项目谋划设计,扎实做好项目论证,切实提高项目质量,要提前对接项目用地、环评等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要避免气候条件影响,确保在第一季度开始组织实施。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支持。项目建设要突出绩效导向,做到投入明晰、产出有效、目标明确,将绩效理念融入资金项目管理全过程。
3.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县相关行业部门指导下统一规划设计标准,统一建设程序,要详细做好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要优化资金项目管理流程,提高实施效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财政局要求,做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推动项目实施尽快落地。已审批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并重新审批备案。项目建设前必须保证土地租赁期限满足产业持续发展要求,必须保证经营方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必须保证项目有较强的带农强农机制,保证脱贫人口、监测人口、低收入人口有一定的参与比例,项目必须有经营主体,必须签署经营合同,落实管护责任,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必须保证合法合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建成项目产权划分,确保资产安全,同时落实好资金绩效目标和减贫带贫机制。项目直接收益率不得低于项目投入总资金的5%,并按照《关于修订宁城县扶贫产业园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扶组发〔2020〕35号)文件要求,收取使用收益金。
4.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各项目单位收到此资金计划后,要尽快组织实施,确保“衔接资金支出进度在7月15日、10月15日达到全国平均进度或者序时进度,11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年度前完成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要求。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延压、截留、套取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各项目单位按要求时限完工,尽快验收,做好产权移交和后期管护,确保项目资金按已定的绩效目标发挥效益。
5.完善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进度监管、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公示、项目受益户名单、相关协议合同、验收报告、项目资金管理台账、产权界定移交、后续管理方案等。
6.加大资金监管力度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学习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使用资金。进一步压实资金监管责任,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全面加强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按照谁实施、谁管理、谁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果承担责任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管负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就近监管的作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修订)》(内扶办发〔2018〕75号)要求,执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公告公示制度,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项目实施的透明度。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公示单位:宁城县乡村振兴局
公示地点: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政府网
监督举报电话:12317、0476-4223330
通讯地址:宁城县天义镇宁城县乡村振兴局1129室
电子邮箱:ncxfpb@163.com
公示期限:10天
宁城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