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快递进村”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快递进村”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3〕3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22〕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全市“快递进村”持续稳定发展,做好“快递进村”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快递进村”财政补贴资金,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服务体系,在旗县区设立寄递物流集散共配中心,乡镇苏木设立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嘎查村设立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调动邮政快递企业积极性,推进寄递物流服务延伸至行政村,基本形成消费品下乡进村、农畜产品出村进城双向畅通的农村牧区寄递物流服务体系,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条 “快递进村”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指对实际承担“快递进村”且提供配送业务的辖区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农村客运(农村公交)经营业户、第三方企业。
第四条 “快递进村”补贴实施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市邮政管理局指导市邮政业安全和发展中心负责“快递进村”补贴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旗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支撑保障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邮政管理局做好“快递进村”补贴资金的复审工作;市财政局指导旗县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条 “快递进村”补贴期限为2023年7月至2026年6月,后续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快递进村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对实际投递到行政村的快件给予补贴。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纳入城区管理范围的行政村不予补贴。旗县区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苏木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不予补贴。
第七条 补贴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补贴标准:“快递进村”补贴以企业实际投递到村的快件量,每件补贴0.1元。
(二)计算方式:补贴标准×实际投递到村的快件数量=补贴资金数额。
第八条 快递进村补贴资金由市和旗县区共同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和旗县区按照1:1比例分担。
第九条 市邮政管理局按照年度农村牧区快递平均投递量,测算出下年度“快递进村”补贴资金预测数,市和旗县区财政局根据补贴预测数列入预算。市财政局按照年初预算安排将补贴资金下达各旗县区,由旗县区财政局将市和旗县区共同分担的补贴资金拨付到承担“快递进村”企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流程
第十条 申报
(一)对实际投递到行政村的快件派送交接详情单实行“按月汇总报送,按月审查核实,次年一次性发放”制度。快递企业提供的快件派送交接详情单数据必须是业务系统生成导出数据原件(企业留存电子版),数据信息必须完整(单号、收件人地址、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邮快合作实现快递进村的,由邮政企业提供合作双方签字确认的快件交接清单(复印件一式两份,企业留存一份)。法定代表人(开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详情单汇总总数进行审核确认,签字盖章。
(二)2024年8月申报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的补贴,以后年度申报以此类推。
(三)承担“快递进村”企业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由法定代表人(开办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快递进村”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3.提供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明细清单和服务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工号。采用合作方式进村的需提供合作协议书。
4.提供承担“快递进村”企业的银行开户账号。
第十一条 受理
(一)承担“快递进村”企业采取线下邮寄申报的方式进行,《“快递进村”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由市邮政管理局提供。
(二)承担“快递进村”企业提交一式三份《“快递进村”补贴资金申报表》。申报佐证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按序左侧胶装成册,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每份材料由承担“快递进村”企业的开办企业或法人企业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赤峰市邮政业安全和发展中心负责受理工作。
(四)不予受理情形:
1.超过申报时限提交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2.本年度补贴资金已经发放完毕,提交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审核拨付
赤峰市邮政业安全和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邮政管理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和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复审。初审和复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请财政部门拨款。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三条 享受“快递进村”补贴政策的企业,必须保证快件投递到村,否则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享受补贴资格。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邮政管理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旗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和市邮政管理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和跟踪问效。
第十五条 旗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市邮政管理局要会同当地审计部门定期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虚报、冒领、扣罚、截留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要立即追回补贴资金,取消申报单位三年内申报补贴资格,并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试运行期一年,运行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的相关内容做进一步补充、完善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赤峰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