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统筹抓好综合合作组织建设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就建设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体系推进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三农三牧”工作大局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以提升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和为农牧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密切与农牧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建设乡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为重点,加快建成适应乡村振兴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把“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打造成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实现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二、建设意义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是以农牧民为主体,以生产、供销、信用三项合作为内容的新型综合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生产、供销、信用三项合作有机融合,丰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内涵,更好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
通过生产、供销、信用三项服务功能的协同发展,优化土地、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的集约配置,解决诸多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加快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通过利益机制把农村牧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农牧业经营主体联结起来,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农牧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
三、发展目标
各旗县区以建设旗县区供销合作社或苏木乡镇党委政府领办创办主办的乡级“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为重点,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分期实施,逐步扩面。
2022-2023年,各旗县区建设乡级“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组织2个(红山区1个),优先在乡村振兴示范带内的苏木乡镇试点;2024年,各旗县区建设乡级“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达到苏木乡镇总数的40%,“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体系初步形成;2025年,各旗县区建设乡级“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达到苏木乡镇总数的50%,“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2026年,各旗县区建设乡级“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达到苏木乡镇总数的60%,“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条件成熟时,成立市、旗县区级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或“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
四、建设内容和标准
设定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合作功能、服务能力、带动效益四个方面38项指标,在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服务能力项下分设基本标准和提升标准,具体见附件2。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市级成立以市政府市长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建设“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体系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全市“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体系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合作社,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协调指导、宣传培训、督查考核、验收评估、提升评级等工作,并制定实施相关的标准、制度、规则、办法。在市供销合作社内部成立“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发展指导中心,通过增加编制或临聘组建队伍开展工作,增加编制或临聘人员不超过10个(人)。各旗县区建立相应综合协调机制,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体系建设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建立专项督考机制。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将年度考核成绩纳入市委、市政府对旗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对没有完成发展目标任务的旗县区进行通报,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三)建立验收评估机制。建立首次验收制度(达到基本标准)和二次业绩评估制度(达到基本标准并实现稳定运营),对合格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分次兑现奖补政策。
(四)建立提升评级机制。根据提升标准和业绩评估结果,每年度评定一次星级,分星级给予担保、金融、保险、“保险+期货”、合作发展基金等差别化政策支持。
六、支持政策
(一)资金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专项支持“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体系建设发展,对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等进行奖补。奖补资金额度由市供销合作社根据发展目标具体测算,提交市财政局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一是对供销合作社(苏木乡镇党委政府)领办创办主办的乡级“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每个奖补50万元(首次通过基本建设标准验收后奖补30万元,二次通过业绩评估后再奖补20万元);二是对已建成的乡级“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通过验收和业绩评估后,一次性奖补30万元;三是对既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改造升级为乡级“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通过验收和业绩评估后,一次性奖补30万元;四是被全国供销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评为示范社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分别按照10万元、8万元标准另行奖补,同一综合合作组织和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多级示范社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补。五是对在本地注册登记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自2022年起新获得农业农村部认证机构“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和市长质量奖的,按《赤峰市农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奖励办法》(赤政办字〔2016〕188号)和《赤峰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9〕15号)执行。
(二)基金支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供销金字〔2018〕26号),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行规范运作和管理。通过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有偿持续支持“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高质量建设发展。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额度由市供销合作社根据合作发展需要进行测算,提交市财政局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三)金融支持。市供销合作社通过“团购”的方式与担保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达成合作优惠政策,面向符合条件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提供支持,具体由旗县区供销合作社结合评定的星级,向相关单位提出推荐建议名单,对接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旗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党组织联动抓落实的工作领导机制,要将“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建设发展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工程,列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深入研究,科学谋划,形成“党委推、部门转、基层干”的工作格局。
(二)共同推动落实。一是各旗县区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启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建设;要整合项目和资金,优先支持“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建设发展;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优先由“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承担;二是市、旗县区组织和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职能,将有关“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指导服务职能统一纳入供销合作社,尽快补足供销合作社空编领导和工作人员;三是市、旗县区财政部门要保障“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建设相关资金和工作经费需要;四是市、旗县区供销合作社要建立“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发展指导体系,市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专家和骨干指导员队伍,旗县区供销合作社负责组建辅导员队伍;要把“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建设的相关理论、政策、知识、典型案例作为重点内容,面向供销合作社、苏木乡镇干部职工和指导员辅导员开展轮训;五是市、旗县区税务部门要主动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市、旗县区金融监管部门要落实农村牧区金融体制改革政策;七是市、旗县区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八是市、旗县区人社部门要分层次、针对性地培养和引进农村牧区实用人才,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建设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九是市、旗县区发改、自然资源、农牧、水利、科技、商务、林草、乡村振兴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主动做好相应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工作。
(三)强化运营监督。各旗县区要严把组建关、运营关、财务关,确保“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常态化规范化运营。一是旗县区供销合作社(苏木乡镇党委政府)牵头组建专业化运营团队,注重吸纳嘎查村“两委班子”成员、行业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致富带头人、返乡大学生加入运营团队,也可面向社会招聘专业化运营团队,承担“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的运营服务;聘请专业人员,派驻运营团队承担财务会计工作;统一刻制发放运营团队公章,实行用章审批登记制度;按年度对运营团队实行经营业绩考核;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偏离“为农、务农、姓农”的组织定位和服务宗旨的各类问题,审计结果上报市供销合作社备案。二是旗县区或苏木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互助资金专项审计,加强风险内控,防止出现互助资金外溢及以合作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三是对经营业绩不佳、不符合标准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降低或取消其星级,终止对该组织的扶持政策,依法退出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赤峰市建设“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体系领导小组.docx
2022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