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开展“救急难”工作,让由于突遇不测、意外伤害、因病因灾等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生存危机,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是对社会救助功能的再深化。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在全区26个单位开展全国和自治区“救急难”综合试点的基础上,现决定在全区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党组织、驻村(社区)干部、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建立群防群助工作网络和“救急难”社区信息员队伍,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协助开展困难排查,掌握困难群众底数和生存现状,认真做好急难对象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和定期入户评估工作,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加强各类倾向性、苗头性舆情信息的监测、预警和研判,及时发现遭遇急难问题的人员,快速应对处置。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等机构在急难对象发现、救助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等急难对象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旗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已经开通的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建立与当地政务、警务、急救等热线联动机制,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的渠道。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要快速作出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迅速进行分办、转办处置,及时妥善化解急难问题。对因急难问题有可能采取极端行为的,要积极有效地做好相关工作,并协调专业力量及时干预,进行心理疏导,开展精神慰藉,切实防止危害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事件发生。
(三)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各地要着力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处置机制,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受理救助申请窗口。建立分办、转办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四)建立报告协商机制。在“救急难”工作中,对一些急难求助资金数额过大或是面临急难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民政部门在做好教育、疏导、协调以及专业力量干预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出现极端意外事件。对于少数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对象,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急难对象提供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性的救助服务是“救急难”工作的宗旨所在,各地要加强与综治部门社会管理、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充分整合各方救助资源,切实提升信息共享水平。
二、探索综合施策
(一)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急难对象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健全专项救助政策。全面梳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制度中的“救急难”内容,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统筹使用好相关资源,使各单项制度之间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形成救助合力,放大救助效应。加大急难救助力度,着力提高救助水平,根据急难对象的不同救助需求,通过部门分办、转办机制,相应实施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及其他方面的专项救助。
(三)建立特别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由旗县级政府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报请县级政府批准。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借助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及时对救助对象给予个性化救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及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救急难”。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
(五)创新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技巧,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准确判定急难对象的救助需求。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方式,在给予遭遇急难居民必要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动员、鼓励国有企业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参加“救急难”。
(六)加快建立“救急难”信息平台。各地要探索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救助项目,以及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救急难”信息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救助资源、慈善救助项目、社会爱心捐赠、群众志愿服务形成无缝对接。要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用,积极协调各部门间的数据横向共享应用,并努力实现全区数据的纵向统一汇总与调取,确保准确认定救助申请对象。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研究“救急难”工作的常态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统筹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形成综合协调有序、部门协作有力、社会协同有效、群众积极参与的“救急难”工作局面。
(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在村(社区)要设立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站,完善救助协理机制,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等工作,提高救助工作效率。要积极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会救助工作部分服务事务委托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是购买公益性服务岗位,进一步配齐、配强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强化督查考核。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和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