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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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安监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8
权力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检查
责任主体安监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2014年8月31日修订,主席令13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部委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