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安监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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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安监局 |
设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部委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