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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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安监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90
权力名称对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矿山企业,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检查
责任主体安监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部委规章。劳动部令第4号,自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