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安监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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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安监局 |
设定依据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部委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3年8月19日修订,自2013年8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