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安监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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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安监局 |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