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安监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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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规定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安监局 |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