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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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安监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83
权力名称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检查
责任主体安监局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部委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