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安监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宁城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宁城县安监局

宁城县安监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56
权力名称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检查
责任主体安监局
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委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