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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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安监局
宁城县安监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156
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检查
责任主体
安监局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委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实施主体
宁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