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安监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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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安监局 |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部委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