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安监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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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矿业采掘、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安监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地方性法规。2005年5月2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地方性法规。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矿业采掘、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或者经营活动。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