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安监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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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安监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部委规章。劳动部令第4号,自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