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安监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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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未按规定主动实施闭库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安监局 |
设定依据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部委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