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档案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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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擅自出卖转让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档案局 |
设定依据 | 《档案法》二十四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四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档案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