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档案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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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档案局 |
设定依据 | 1.《档案法》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3.《档案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法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管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违法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档案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