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档案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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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档案局 |
设定依据 | 《档案法》二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二项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档案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