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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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2
权力名称对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检查
责任主体地方税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