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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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7
权力名称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检查
责任主体地方税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宁城县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