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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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9
权力名称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税款流失的检查
责任主体地方税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