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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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9
权力名称对税务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检查
责任主体地方税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