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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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缴税款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地方税务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