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宁城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1
权力名称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协助税务机关的检查
责任主体地方税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