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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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地方税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9
权力名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检查
责任主体地方税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