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发改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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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发改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律。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自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发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