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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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发改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
权力名称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调节价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检查
责任主体发改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律。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自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