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发改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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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发改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律。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自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发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