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发改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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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重点项目稽察 |
责任主体 | 发改局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条第一项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内蒙古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内政办发(2000)99号第二条: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自治区政府设立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第四条自治区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使用国家或自治区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或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或自治区政府特许融资的项目;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发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