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发改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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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违法明码标价规定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发改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律。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自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发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