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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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发改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4
权力名称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发改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律。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地方性政府规章。政府令第159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应当在营业后30日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实施主体宁城县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