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发改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2 |
---|---|
权力名称 |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发改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律。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自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发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