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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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发改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1
权力名称对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未停止的;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务的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发改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律。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