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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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公安局
宁城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520
权力名称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的检查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设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宁城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