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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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公安局
宁城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284
权力名称
对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检查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驶入的。
实施主体
宁城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