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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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500元罚款。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