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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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七)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