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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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