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公安局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宁城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宁城县公安局
宁城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174
权力名称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检查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机动车行驶时,不使用安全带的处100元罚款。
实施主体
宁城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