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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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354
权力名称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查
责任主体公安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10倍罚款,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宁城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