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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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
权力名称对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检查
责任主体公安局
设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实施主体宁城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