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公安局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宁城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宁城县公安局
宁城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9
权力名称
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的检查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设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实施主体
宁城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