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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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9
权力名称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的检查
责任主体公安局
设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实施主体宁城县公安局